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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至尊园公益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

上海至尊园公益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投资和资产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上海至尊园公益基金会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指投资资产和固定资产两类。投资资产是指本基金会用于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形成的资产,及其因此而形成的资产;固定资产是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超过5000元的有形资产。

第三条 本基金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谨慎、安全、有效。

第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至尊园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对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第二章 理事会和投资管理部的职责

第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对资产管理履行决策职责;本会投资管理部对资产履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基金会设立投资管理委员会,为本会的基金增值和对外投资提供专门指导,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七条 基金会理事会对资产管理履行以下决策职责:

(一)      制定资产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      决定重大投资活动; 

(三)      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

(四)      检查、监督投资管理部的投资管理和资产处置工作;

(五)      其它有关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投资管理部对理事会负责,对资产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        执行理事会制定的投资战略、具体规定及其它有关决议;

(二)      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负责相关投资管理和资产处置工作;

(三)      负责对所投资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四)      负责资产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会同财务人员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五)      完成理事会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资产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资产交易行为。

第十条 本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本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本基金会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利益。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十条 本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能否投资有特别规定,本基金会应遵守约定。

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资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待拨捐款按捐赠和资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投资品种划分为两类:

(一)      银行活期和定期存款;

(二)      低风险的货币市场类或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包括:国债、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

第十三条 本制度第十一条关于投资品种的划分如需调整,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禁止以下行为:

(一)        直接买卖股票;借款给非金融机构;

(二)        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        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        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        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        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        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投资收益属于基金会所有,本金及收益如期全部划归基金会基本账户。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所有投资项目的审批权归理事会。投资单个项目额不足50万的,理事会可授权秘书长进行审批,审批前秘书长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十七条 每个投资项目必须建立专项档案,专人管理,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过程的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      本基金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核算、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二)      投资管理部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和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      本基金会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发现短缺、损坏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并根据情况责成相关人员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损失,报废及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要按规定及时处理;

(四)      本基金会的固定资产,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五)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九条 资产的处置实行“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的办法,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制衡机制。

第二十条 投资管理部负责资产处置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投资资产处置方案报理事会进行合规性审查,由理事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必须保留完整、真实的资料。

第五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所有投资和资产处置方案应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规定由理事会审批的事项,履行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外披露资产管理信息需经秘书长审批。

第二十六条 对手续不完备的投资项目或资产处置,由最终审批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生以下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辞退;造成资产损失的,并根据理事会规定进行赔偿;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      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投资或处置资产;

(二)      以本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      玩忽职守;

(四)      泄漏资产秘密及其他可能损害本基金会信誉的行为;

(五)      其他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由于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如本制度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条  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8年12月12日理事会修订通过后执行。

理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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